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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宝典-婚姻法案例10

点击数:41692019/5/14 0:18:04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原告刘先生诉称,他与方某于1994年经人介绍相识。二人于1997年领证结婚,但刘先生认为夫妻感情一般,而且经常因琐事争吵。他在诉状中称,2008年7月,他和妻子发生激烈争执,以致报警,后来一直分居。现双方的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可能,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离婚不可避免地涉及分割财产。刘先生认为,夫妻二人的其他财产还好分割,而妻子名下的养老保险是不是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呢?他是不是有权主张分割呢?

 

其代理律师张毅娴表示,根据《婚姻法》以及“解释三”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请求法院依法平均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刘先生有权要求将被告养老保险中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刘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还有,请求法院判决原告刘先生和被告方某离婚,生女小雅随原告生活,被告每月给付600元人民币的抚养费。

 

昨天,张毅娴律师携带本案诉讼材料前往南开区人民法院立案。法院经审查后为其立案。

 

《婚姻法》“解释三”相关规定

 

“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达成的以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专家建议】

 

重视“财产约定” 避免财产纠纷

 

“解释三”涉及了一些关于房屋和财产分割的新规定,给夫妻和准备结婚的情侣们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理解新规定,以避免可能产生的纠纷,成为摆在他们面前的一个问题。本市法学专家表示,面对新“解释”,人们应该高度重视“财产约定”的法律作用。

 

社科院法学所的刘老师表示,我国《婚姻法》规定,婚前财产属于个人所有,而婚后共同创造的财富属于夫妻双方所有。该法律精神并未改变,但为了适应“解释三”中的新规定,男女双方如果认为有必要,可以在婚前和婚姻后进行财产约定。不管是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还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只要进行恰当约定,就可以覆盖“解释三”。

 

而任秀福律师认为,女方可以通过很多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首先,夫妻双方可以约定财产是归个人所有还是共有。只要一纸协议,就可以把个人所有的房屋变为共有,如果在产权证上增加共有人则更为稳妥。相信涉及相关问题的大多数夫妻,能够在相互理解,友好协商的基础上处理好这个问题。

 

其次,法律对需要保护的人有相应的保障措施。例如,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妇女和儿童的利益;当一方有出轨这类错误时,对方有权要求赔偿;当离婚时一方没有住房条件的,对方要给予一定的帮助。帮助的形式可以是住房,也可以是现金。所以,女方不要认为一旦离婚,就会有流离失所之虞,其实法律会保护她们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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