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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宝典-婚姻法案例11

点击数:36052019/5/14 0:18:55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阿峰(化名)和阿芳(化名)都是30多岁,湖北人。

 

阿峰早年从老家来北仑打拼,在一家私企做到技术主管,收入丰厚。

 

2007年,阿峰和女友阿芳登记结婚后,阿芳也跟着到北仑来,就在两人登记前一个月,阿峰买下婚房,写的是自己的名字,当时房子总价49.9万,首付16万。

 

2009年,两人有了儿子。

 

去年,阿芳曾起诉到北仑法院要求离婚,后经调解撤诉。从此两人分居,互不搭理。

 

现在,这套房市值已升到一百二十来万。

 

我们先不提其中阿芳所提的小三也好,暴力也好,单纯考虑两个人因为性格不合分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怎么判决?

 

再看看《新婚姻法》后,浙江这次首次判决法官最后的裁决:

 

争议最大的房子,法院依据新解释第十条判决归阿峰所有,尚未还清的贷款也由他承担。虽然阿芳提出曾出资付首付,但缺乏证据,不予认定。

 

经查,婚后两人共还贷约9.7万。为免估价麻烦,两人确认房子现价为原价两倍,即100万。据此,阿峰应补偿阿芳共同还贷及财产增值数目为9.7万÷2×2(倍)=9.7万。

 

鉴于阿芳没了房子,还要一人养小孩,经济上确实紧张,阿峰条件又比较好,所以判决他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养一个2岁孩子应该绰绰有余了。之所以抚养费比一般离婚案里的抚养费定得高,其实也是对阿芳目前处境作出了人性化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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