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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劳动法案例4

点击数:28092019/5/10 11:29:48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四:石某在一所技校学烹饪,毕业后到黄河饭店作厨师。黄河饭店与石某签订为期4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半年,期满考核不合格则延长试用期半年,饭店每月付给工资1500元。石某在试用期内工作积极、勤奋,但由于经验不足,在试用期满考核中,未能及格。饭店决定延长试用期半年,并将石某的工资减半为750元。石某认为自己工作勤奋,饭店不应降低工资,于是找到经理要求拿原工资,但遭到经理的拒绝。经理的理由是在延长试用期内降低工资是饭店的一贯作法,也是饭店内部劳动规则的一项内容。双方协商不成,石某向该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经核查属实,裁决黄河饭店有关延长试用期及在延长试用期内工资减半的规定违法,无效。

问题:黄河饭店有关延长试用期及在延长试用期内工资减半的规定为什么被裁决无效。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劳动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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