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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劳动法案例6

点击数:29802019/5/10 11:36:01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六:1993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试分析: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劳动法案例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无法律根据? 

(3)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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