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29802019/5/10 11:36:01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六:1993年3月某印刷厂招收激光照排车间工人,待业人员王某前去应聘。王某基本条件符合招聘要求,但因深度近视眼,不能实现招聘的视力要求,遂让其相貌近似的亲妹妹顶替体检,其妹左右眼视力分别为1.5和1.0,符合招聘条件。王某被招聘后,即与印刷厂签订劳动合同,合同试用期为2个月。 王某上岗后,该厂发现其在工作中屡出差错,并发现误差源于视力不好,便对王某的视力进行复查,王某的实际视力仅为0.3和0.4,远远低于岗位要求。1999年6月经调查王某承认让其胞妹顶替的事实。 1999年7月,印刷厂提出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同意并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王某诉称:“在应聘上确有弄虚作假,但入厂后工作勤奋,虽不适合照排工作但仍可胜任其他工作。原订劳动合同有效且该劳动合同规定的试用期已过,双方可以变更合同继续履行。”
试分析: (1)该劳动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劳动法案例
(2)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什么?印刷厂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有无法律根据?
(3)王某提出的变更劳动合同的要求有无法律依据?
(4)本案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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