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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物权法案例3

点击数:27932019/5/10 12:05:37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三:1999年6月20日,A公司向原告某信用社借款6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由信用社向A公司提供60万元人民币贷款,借款期限为一年,并由第三人B公司为该贷款担任保证人。该保证合同中约定,A公司到期不偿还贷款,由B公司偿还全部本金和利息。该信用社为保证该贷款及时收回,又要求A公司提供相应财产予以担保。A公司便与常年客户C公司商议,以C公司所有的厂房及其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C公司表示同意。该信用社与c公司签订了抵押合同,该合同成立后双方在房管部门进行了等登记。2000年6月20日,借款期限届满,原告信用社多次催A公司还款,但因A公司生产效益差无力还款,于是信用社要求B、C公司偿还A所借款的本息,俩公司互相推诿,均不予偿还。信用社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B、C俩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偿还A所欠60万元及利息。

问题: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物权法案例

1信用社可否同时要求BC两公司偿还本息?如果可以,是否有先后顺序?

2如果由C公司偿还A所欠本息,可以向B追偿么?为什么?如果B公司偿还A所欠本息,可以向C追偿么?为什么?

3如果信用社放弃了对C公司物上的担保,保证人B可否仅仅承担物的担保之外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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