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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合同法案例二

点击数:33322019/5/10 22:25:51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二:S省某建筑工程公司因施工期紧迫,而事先未能与有关厂家订好供货合同,造成施工 过程中水泥短缺,急需100吨水泥。该建筑工程公司同时向A市海天水泥厂和B市丰华 水泥厂发函,函件中称:“如贵厂有300号矿渍水泥现货(袋装),吨价不超过1500元,请求接到信10天内发货100吨,货到付款,运费由供货方自行承担。”A市海天水 泥厂接信当天回信,表示愿以吨价1600元发货100吨,并于第3天发货100吨至S省建筑 工程公司,建筑工程公司于当天验收并接收了货物。B市丰华水泥厂接到要货的信件 后,积极准备货源,于接信后第7天,将100吨袋装300号矿渍水泥装车,直接送至某 建筑工程公司,结果遭到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拒收。理由是:本建筑工程仅需要100吨 水泥,至于给丰华水泥厂发函,只是进行询问协商,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丰华水泥厂 不服,遂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依法处理。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合同法案例

问题: (1)丰华水泥厂与某建筑工程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生效的合同关系?

(2)某建筑工程公司拒收丰华水泥厂的100吨水泥是否于法有据?

(3) 对海天水泥厂的发货行为 如何定性?

(4)海天水泥厂与建筑工程公司的合同何时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5)设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海天水泥厂的回信后,于次日再次去函表示愿以吨价1599元接货,海天水泥厂收到该第二份函件后即发货100吨至建筑工程公司。那么,二者 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如果成立,合同内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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