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3742019/5/10 22:29:09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五:2005年10月8日北京海淀区LF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收到海淀区XD实业有 限责任公司寄来的一份介绍新产品性能的广告宣传单,LF公司有意订 购,于是10月10日向XD公司发出一份传真,愿以每件200元的价格订购CCS700型微型元件50件,须在10月15日前用邮政快递的方式寄至LF公 司。发出传真后不久,LF公司发现其他厂家也在销售类似产品,决定货 比三家后再进行订购,于是10月12日LF公司向XD公司又发出一份传真,取消订购。XD公司接到传真后未停止组织供货,10月13日将50件微型 元件交邮。正常情况下同城快递应在1-2日内到达,但由于邮局的原 因,延误至10月16日才将货物寄至LF公司。LF公司本已无意订购,又见货物迟延,因此未向XD公司支付货款。XD公司要求LF公司支付货款。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合同法案例
问题:(1)双方合同是否成立?
(2)案中的要约能否撤销?
(3)迟延到达的承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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