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41272019/5/10 14:08:59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4: 王X与徐甲1983年结婚,次年徐甲继承了父亲楼房3间。1985年冬,徐甲患病,同年12月故去。当时王X正怀孕,由于过度劳累悲伤,引起早产,1986年元月12日生一男孩,第二天男孩死亡。王X也因破伤风于1986年元月31日死亡。徐甲的哥哥徐乙与王X的母亲金X安葬了王X。徐乙认为自己安葬了弟弟,弟妹,3间楼房系徐甲的遗产,应该归他所有;金X认为房产有她女儿王X一份,她有权继承,不应全部归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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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该楼房3间是否是徐甲的遗产?徐乙有没有继承遗产的权利?金X有没有继承的权利?应当由谁继承?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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