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35122019/5/10 14:12:24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7:赵某,女,孤老太,于1966年死亡。赵某有一养女,养女有4个子女。赵某去世时,因其遗产全被抄没,养女未能继承。1976年,赵某的养女也死亡。1982年落实政策时,抄没的财产发还,暂由赵某生前所在居委会代管。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要求继承赵某的遗产,法院判决:根据《继承法》第11条的规定,赵某的4个养外孙子女对其养外祖母的遗产有代位继承权,发还的财产由他们继承。
问题:法院的判决是否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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