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首页>>债权法

债权法

企业法律风险培训网-债权法案例3

点击数:29972019/5/10 9:10:30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三:新达公司与山川厂于2005年12月30日签订了一份财产租赁合同。合同规定:新达公司租用山川厂5台卡车拉运土石方,租赁期为1年,租金必须按月付清,逾期未付,承租人承担滞纳金,超过30天仍不付清,出租方有权解除合同,次年2月1日,新达公司收车后未付租金,山川厂两次书面通知新达公司按约付租金,并言明逾期将依约解除合同,但新达公司仍未付。同年6月山川厂单方通知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达公司赔偿其损失1万2千元。 

问题:  1、山川厂是否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2、山川厂的请求能否支持? 家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

参考答案:  1、山川厂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符合合同法规定。

 2、山川厂的请求能够得到法院支持,要看租赁合同中如何约定?有约定按照约定执行,如果没有约定,则山川厂应对其遭受的损失数额承担举证责任。如果证据充分,法院应当支持,反之,则法院不予支持。家庭、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

Copyright © falpx.com     技术支持: 宇坤方略(广州)文化科技有限公司|广东法律风险培训     粤ICP备17162580号

微信咨询号
家法Q
企法Q
QQ群
758797396
周六日有老师值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