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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培训网-债权法案例5

点击数:32442019/5/10 9:14:18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五:甲公司需要乙公司生产的一套精密成套设备,双方找丙公司商议,由丙公司购买并直接租给甲公司。甲、乙、丙三方签订了如下合同:(1)由丙公司付给乙公司货款500万元;(2)乙公司将精密成套设备代办托运给甲公司;(3)甲公司承租该设备,期限为10年,每年租金为80万元。该合同由甲、乙、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甲、丙公司加盖了合同专用章,乙公司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丙公司签订上述合同后,为筹措资金欲向丁银行借款300万元,丁银行要求提供担保,丙公司请求戊公司作保,戊公司允诺。丙、丁、戊签订了借款及担保合同,合同由三方签字并加盖了各自的合同专用章。乙公司签订合同后与庚公司又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甲公司签订合同后,为顺利安装和操作该设备,又与辛公司签订了一份技术咨询合同,但合同未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回答下列问题:企业法律风险培训网 

(1)假设乙公司以未加盖合同专用章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其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

(2)假设乙公司交付的设备质量不符合要求,由谁向乙公司追究违约责任?为什么? (3)如果庚公司因承运中有过错造成设备损失,应由谁向庚公司索赔?为什么? (4)假设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的符合要求的咨询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辛公司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企业法律风险培训网

 解答: (1)不能。(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第34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乙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合同书上签字时合同已成立,并同时生效。 

(2)甲公司。根据第242条: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的,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甲公司是承租人,有权向出卖人乙公司索赔,追究违约责任。 

(3)由乙公司向庚公司索赔,因为乙公司是托运人,是运输合同的当事人。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运输合同由乙公司与庚公司签订的。 企业法律风险培训网

(4)辛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因为根据第359条第3款规定:技术咨询合同的委托人按照受托人符合约定要求的咨询报告和意见作出决策所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甲公司根据辛公司符合要求的报告进行操作发生事故,由于双方没有约定根据咨询意见作出决策的损失承担,因此该损失由委托人甲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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