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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心得

公司偷偷注销,员工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点击数:66892019/5/15 22:32:22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公司偷偷注销,员工工资还能要回来吗?


案情简介

广州市某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圣特公司)于2013年12月17日成立,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黄某青、麦某等6人在某圣特公司任职期间,分别担任董事助理、工程主管等职,公司从2016年8月起至今一直拖欠工资未付。

2018年3月21日,黄某青等6人向劳动和社会保障中心投诉该情况,但查得某圣特公司早已在2017年4月底停业关闭

2018年4月20日,6名劳动者申请劳动仲裁,但是仲裁委员会向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因为某圣特公司主体不适格。这是为啥呢?

无奈之下,2018年5月18日,黄某青等6人向白云法院提起诉讼。

某圣特公司偷偷注销过程


2017年11月17日,某圣特公司在《民营经济报》刊登清算公告,告知有关债权人自见报之日起45日内向该公司申报债权。

2018年3月30日,某圣特公司出具清算报告,记载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已支付完毕,清算组成员处有“杨某”“梁某妹”签名。同日,某圣特公司申请注销时填写了《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显示注销原因为股东决定解散,某圣特公司承诺无债权债务情况。

2018年4月3日经广州市白云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登记,注销时某圣特公司的股东为杨某、梁某妹,二人出资比例为7:3。

如果社会压力大,能找到一份工作踏踏实实做下去,年轻人养活自己,中年人养活一大家子,靠的就是这份沉甸甸的寄予了希望的工资。因公司变动延迟发放可以理解,但是欺骗员工并偷偷注销,妄想一走了之就太不应该了。还好,法院这样做:

法院认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一条规定,“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书可知,在某圣特公司在清算过程中,黄某青等6人应为某圣特公司的已知债权人,现某圣特公司清算组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将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黄某青等6人,可见某圣特公司清算组在清算中存在过错,黄某青等6人因此造成的损失,杨某、梁某妹作为清算组成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某圣特公司清算资料可见,清算组承诺“无债权债务”“公司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等已支付完毕”,而黄某青等6人及众多工友并未收到某圣特公司清算通知,亦未收到工资,故被告杨某、梁某妹作为有限公司的股东及清算组成员理应承担责任。

综上:

黄某青等6人与某圣特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虽然某圣特公司已经注销,但是被告杨某作为有限公司股东及清算组成员,未提交证据证实在清算时书面通知黄某青等6劳动者,亦无证据证实其已经向众劳动者支付工资,实为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工商部门办理法人注销登记,现虽公司已注销,杨某、梁某妹作为公司股东仍应承担支付工资的义务,因梁某妹在审理中已与众劳动者达成调解协议,故劳动者剩余工资应由杨某负担。


原想偷偷注销,欠下的工资就可以装入自己腰包,可曾想法律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做了规定,还是乖乖把钱交出来吧!


最终


黄某青等6人与原公司负责人共同签订《劳动争议调解书》,记载“今收到梁某妹付给原某圣特餐饮娱乐有限公司员工,按股东股权比例百分之三十薪金如下,……,收款即日起,我等六人向白云区人民法院申请撤诉”。

本案最终以劳动者领到了工资撤诉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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