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击数:16362019/5/10 11:27:25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三:王丽从四川来京打工,2001年8月被一家个体餐馆招为厨房勤杂工,双方口头约定王丽每月的工资450元,另外,餐馆每天免费提供两顿饭,如发生其他费用,餐馆概不负责。2002年3月,由于连日加班,王丽在切肉时不小心把左手食指切断,为接指花去医药费5000元。王丽同乡告诉她可以要求老板支付医疗费和营养补助费。王丽随后向老板提出医疗费和营养费请求,该餐馆老板拒绝了王丽的请求,并解雇了王丽。2002年4月,周丽向北京市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
试分析: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劳动法案例
(1)该餐馆的作法是否正确?为什么?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如何裁决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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