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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物权法案例10

点击数:38012019/5/14 0:30:15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情简介】

 

2015年2月,常某(女)听说弟弟常某某(男)因为生意亏损,将位于北京丰台区某小区借住的常某(女)的房屋卖给了朋友杨某(男),该房屋的建筑面积53.76平方米,卖房款967680元,杨某已将全部购房款支付给常某的弟弟。2014年年底,常某的弟弟让杨某搬入该房屋。常某知道此事后,告诉杨某自己才是房屋的产权人,从未想过卖房,弟弟也没有告诉过自己卖房收款一事,要求杨某腾退该房屋,杨某认为已经入住,也交付了全部的购房款,和常某没有关系了,因此拒绝腾房。常某对弟弟出卖自己的房屋以及让杨某入住丰台区某小区房屋一事毫不知情,常某能追回自己的房屋吗?

 

【法律分析】

 

因为常某是该房屋的权利人,对该房屋依法享有所有权、占有权、处分权和收益权。常某的弟弟未经常某同意,也未经授权,擅自处分他人的财产,事后也未得到常某的追认,其行为系无效行为。根据《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物权法案例10

 

根据常某所述事实,依据该法条规定,可推断常某仅仅是让弟弟借住,并未授权弟弟代为出售涉案房屋,且常某的弟弟非涉案房屋权利人,杨某作为常某弟弟的朋友应知涉案房屋的真实情况,双方也未履行过户登记手续。据此,常某有权追回自己的房屋,可依据《物权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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