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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物权法案例4

点击数:35642019/5/10 12:06:25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四:对共有部分使用产生的纠纷

甲某和乙某是上下楼邻居,2003年甲某对卫生间进行了改造,不久,甲某因排水不畅在征得物业管理公司的同意下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道。可是由于施工不当,甲某改动的下水管道在使用过程中存在渗漏现象,渗漏的水部分破坏了楼下乙某家的装潢。乙某找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多次协商未果,遂将甲某和物业管理公司一并告上了法庭。 

共有部分包括两个方面:(1)不属于专有部分的建筑物其他部分。它是指作为共有权客体的建筑物本体部分,如电梯、走廊、屋顶、支柱等。(2)不属于专有的附属建筑物。它是指区分所有建筑物相分离的,作为共有权客体的附属建筑物部分,如排水设备、给水设备、防火设备、天井、水塔、游泳池。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物权法案例 

而本案例中对于共有部分的墙壁、楼地板及共有部分内的管线,区分所有权人就不可以擅自以自己的行为妨碍其他建筑物区分所有人对共有物的使用。甲某恰恰违背了这项义务,改动了单元楼内的下水管线且施工不当造成对乙某权利的侵害,这样在一定程度上也造成了损坏的发生。所以,最后法院判令甲某“恢复原状”并赔偿乙某的损失,也是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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