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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公司法案例二

点击数:16242019/5/10 11:19:57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二:科华股份有限公司属于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3000万元,公司章程规定每年6月1日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科华公司管理混乱,自1998年起,陷入亏损境地。1999年5月,部分公司股东要求查阅财务账册遭拒绝。1999年股东大会年会召开,股东们发觉公司财务会计报表仍不向他们公开,理由是公司的商业秘密股东们无需知道。经股东们强烈要求,公司才提供了一套财会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和利润分配表。股东大会年会闭会后,不少股东了解到公司提供给他们的财会报表与送交工商部门、税务部门的不一致,公司对此的解释是送交有关部门的会计报表是为应付检查的,股东们看到的才是真正的账册。 

问题:根据你所学习的《公司法》知识,指出科华公司的错误,并说明理由。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公司法案例 

分析:《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根据相关法规,最迟应在次年的4月30日前制作完成并提交有关主体),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1)资产负债表;(2)损益表;(3)财产状况变动表;(4)财务情况说明书;(5)利润分配表。公司除法定的财务会计账册外,不得另立会计账册。本案中,科华股份有限公司所犯的错误有:(1)拒绝股东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剥夺了股东的法定权利;(2)未在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以前将财务会计报表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3)财务会计报表不完整,缺少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4)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又另立会计账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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