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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公司法案例五

点击数:32092019/5/10 11:10:49 来源: 广东法律风险培训网

案例五:A、B、C三人经协商,准备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甲,主要从事家具的生产,其中A为公司提供厂房和设备,经评估作价25万元,B从银行借款20万元现金作为出资,C原为一家国有企业的家具厂厂长,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提出以管理能力出资,作价15万元。A、B、C签订协议后,向工商局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公司法案例

请问:

(1)本案包括哪几种出资形式?并分析A、B、C的出资效力。    

(2)甲公司能否成立?为什么? 

 分析:本案例中有三种出资形式:即实物,现金,无形资产。其中A的出资为实物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B虽然是从银行借的资金,当并不影响其出资能力,故属货币出资,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C的出资是无形资产,但我国《公司法》只规定工业产权和非专利技术可作为无形资产出资,以管理能力作为出资不符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2)甲公司不能成立。因为作为生产型公司的注册资金必须50万元以上,而C的出资不符合公司法要求,A、B出资相加不足50万元,没有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额。企业法律风险防控培训网-公司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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